公告(2014)年第5号总第41号 | |||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项目2013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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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授权,2014年3月24日至5月16日,江苏省审计厅对省水利厅和徐州、淮安、泰州市水利局组织执行的世界银行贷款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项目2013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计师意见 本次审计了世界银行贷款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项目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平衡表,以及截至该日同年度的项目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和专用账户报表等特定目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审计认为,第一段所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本项目贷款协定的要求编制,公允反映了世界银行贷款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项目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截至该日同年度的财务收支、项目执行和专用账户收支情况(附件)。同时,还审查了本期内报送给世界银行的第6、7、8号提款申请书及所附资料。审计认为,这些资料均符合贷款协议的要求,可以作为申请提款的依据。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审计中还关注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国家法规和项目贷款协定遵守情况、内部控制及项目管理情况和上年度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反国家法规或贷款协定的问题 1.市县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已全额到位,但市县配套资金尚有15,350.94 万元未到位。经审计督促,2014年1月至4月,徐州市、泰州市、姜堰区、兴化市配套资金分别到位70.25万元、4,702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但仍有7,578.69万元配套资金未到位,其中:徐州市983.20万元,淮安市851.29万元,泰州市115万元,姜堰区1,072.20万元,兴化市2,316万元,盐城市903万元,东台市1,338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水财〔2008〕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审计要求省世界银行贷款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督促相关市县按规定将7,578.69万元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个别项目招标程序不规范。2012年12月和2013年8月,投标单位购买泰东河项目桥梁13、16包招标文件时,均在同一份签收表中签字确认,造成投标单位可以事先知晓潜在的投标人名单。同时, 13包、16包及监理Ⅶ包招标须知中,均未要求投标单位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审计要求省项目办今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流程的管理监督。 3.淮安市项目多计工程结算价款55.09万元。截至审计日,淮安市里运河渠北洼地治理工程内衣站等工程已完工,送审价961.53万元,审定价906.44万元,审计核减55.09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审计要求省项目办责成淮安市项目办按审定价与有关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监理工作不到位。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泰州市里下河地区洼地治理工程监理一期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副总监共有8天同时不在工地;2014年2月和3月,泰东河监理Ⅷ包监理单位——南京中锦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副总监共有5天同时不在工地。 上述行为不符合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审计要求省项目办责成泰州市项目办督促相关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三、本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截至审计公告日,省项目办已督促有关项目办及建设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流程的监管,市县配套资金到位1,001.29万元,同时要求淮安市项目办严格按照审定价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泰州市项目办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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