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
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交规〔2010〕4号 2010年10月25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
为规范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就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其车货长、高、宽尺寸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或公路交通标志规定,确需行驶我省公路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驶路线涉及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询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意见。其中: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国、省道(含外省进入,高速公路除外)的,或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县道、乡道、城市道路进入国、省道(高速公路除外)的:由起运地所属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起运地行驶路线为高速公路(含外省进入)或经县道、乡道、城市道路进入高速公路的,由进入的第一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支队)进行指定。
起运地行驶路线为县道、乡道或城市道路进入县道、乡道的,由起运地所属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运输目的地为外省(市、区)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指定。
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按照超限载行政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运输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承运人应当根据车货超限程度、公路技术状况、交通量和交通构成等情况,拟定包含下列内容的行驶方案:
(一)运输的起迄点、拟经过的路线及运输时间,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时间和速度;
(二)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特殊点段,需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
(三)行驶过程受到公路及附属设施限制的路段,需要采取的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
三、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前,承运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管辖分工,向起运地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行驶方案;
(二)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输的缘由,物品的名称、重量、长度、高度、宽度;
(四)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
(五)车货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外廓尺寸和总体轮廓图有关资料,以及装载情况;
(六)需要采取防护或技术措施的,还应当提供方案及补偿意见。
承运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违反指定要求而发生事故等责任自负”作出书面承诺。
四、对承运人提出的指定行驶申请,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行驶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材料及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3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补正的视为放弃。
五、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指定行驶申请后,应当在充分听取承运人意见和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包含下列内容的核查、勘验。
(一)物品的名称、重量、长度、高度、宽度等外廓尺寸;
(二)车货的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总体尺寸和轮廓,以及装载情况;
(三)行驶辖区公路或路段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技术状况及交通状况;
(四)行驶辖区公路或路段的时间、速度和特殊点段需要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技术检测,确定行驶的可行性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指定意见的附件。
六、指定路线跨市辖区或跨管辖高速公路的,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行驶方案等问题,发函征询沿线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征询的项目,参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的内容,结合管辖路段技术状况进行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或检测的,答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发函至受理公路管理机构说明情况。
对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货物前往外省(市、区)的指定行驶,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函告邻省的公路管理机构。
七、受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勘验结果,确定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时速及标识,明确有关行驶要求。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受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外廓尺寸超限运输指定行驶通知书》。
指定编号参照许可决定书编号,将“许”字改为“指”字,编制指定决定书编号。
八、运输超限载且超长超高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一并就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和时速予以指定。
九、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的指定行驶,应当按照一车一办、一次一办的原则办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运输过程的核查,发现与指定要求不符的运载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承运车辆装货后超载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承运车辆不得在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含三类)上行驶。
对需要改造公路、公路桥梁及公路设施方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出符合公路技术状况恢复要求的补偿方案,并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受理公路管理机构方可作出行驶的指定。
十二、根据本通知要求,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针对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确保公路和车货运输的安全。
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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