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3〕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培育发展林下经济,是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任务,对于增加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生态休闲旅游等林下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全省林下经济面积超过500万亩,产值近180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林下经济发展规模不大、推广力度不够、科技含量不高,目前仍有1000万亩以上林地未被充分利用,发展林下经济还具有相当大的潜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就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林业生态安全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林地利用效率为核心,整合资源、突出特色,科学规划、改革创新,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切实提升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平,实现农民收入和森林资源质量“双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林为主、生态优先,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科技支撑、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合理利用,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持续提高。
(三)发展目标。建设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培育扶持一批发展潜力大、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家庭林场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实现林业产业化经营各个链条有机衔接,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格局。到2015年,建成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示范基地100个,50亩以上的800个;全省林下经济规模800万亩,产值突破300亿元,带动就业250万人。到2020年,建设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示范基地200个,50亩以上的1200个;全省林下经济规模发展到1200万亩,产值突破60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结合江苏实际,编制全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农业现代化工程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根据当地林地资源状况、农村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等实际,认真做好本地规划,把发展林下经济与扶持林业产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相结合,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规模。新造林和中幼林抚育改造,在满足一般营林要求的前提下,要根据不同林下经济类型特点,科学制定营造林方案,努力探索和推广林木经营与林下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配套发展模式,为林下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大力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支持有条件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形成种养加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加大林下经济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拓展林下经济产品市场,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对产业特色明显、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广的林下经济项目,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我省科研资源优势,加大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及关键技术攻关力度,破解发展难题。积极搭建企业、合作组织、农民与科研院校、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形成产、学、研、推一体化的林下经济发展机制。引入现代林业经营管理理念,搞好林下经济科技服务和技术培训,强化农民自主经营能力。加大主导产品和优势产品的科技研发,加快良种选育、有害生物防治、林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推广。积极搭建科技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等咨询服务。搞好产销衔接,强化信息发布、市场营销服务,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不断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
(四)健全林下经济服务体系。支持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林权流转,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快捷服务。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发展模式,形成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共同参与的林下经济发展局面。支持引导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物流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流通便利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发展林下经济纳入当地农业、林业、旅游业发展范围,给予立项支持。各级财政扶持“三农”的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项目建设。扶持林下经济规模基地建设,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合作组织,促进林下产品规模化生产,培育优势主导产品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林业合作组织、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扶持资金。把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纳入各地农业现代化政策扶持范围,对规模较大、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大户等给予一定奖励。
(二)强化金融支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农、林业大户、合作组织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扶持。稳步推进农户信用评估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项目,要加大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研究探索林下种养业项目保险配套产品和服务新途径,将林下经济纳入高效农业保险扶持范围。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升技术指导水平。加强对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业的技术指导,在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流转、政策指导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将发展林下经济新技术研究、新模式推广应用等,列入林业“三新工程”,加大支持力度。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保护紧密结合起来,杜绝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破坏林地林木资源的行为。将林下经济技术培训纳入省农民培训计划,提升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技能水平。结合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要求,引导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组建各类合作社。加强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社会化服务职能,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保障。
(四)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统筹规划,积极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加大督查力度,充分发挥资金扶持、技术支撑、市场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合力推动林下经济实现更大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指导服务,营造有利于林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