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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10:56 字体:[ ]

          苏环规〔2014〕6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

          做好整改落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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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危险废物焚烧工程总体要求

          (一)总体能力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新(改、扩)建焚烧处置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不包括单独焚烧处置医疗废物设施),主体设施应包含预处理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系统、电气系统,焚烧设施配套烟气净化系统投资额不低于主体设施投资额的20%。

          (二)单台设计要求。单台处理能力在10吨/日以上的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选用其它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除单独处置医疗废物项目外,新(改、扩)建项目采用热解炉的,热解炉焚烧能力不超过总处置能力的30%。

          (三)政策支持鼓励。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新型干法回转窑(2000t/d规模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系统配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设计规范》的要求,不执行本管理要求。

          二、处置设施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

          (一)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项目设计经验和设计项目的成功业绩。

          (二)厂区设置要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厂应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附属功能区、办公生活区等功能区,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鉴别、贮存、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置区包括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含备用电源)、消防等单元。

          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系统配置要求

          (一)危险废物接收系统

          1.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应配有供清洗设备或卸料使用的蒸汽、水、溶剂、氮气等,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卸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送入焚烧炉焚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2.应对照焚烧处置系统允许接受废料的标准,制定危险废物预验收和接收程序。应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

          据库,具体检测分析数据保留5年以上。

          3.实验室至少应具备以下危险废物特性分析能力:闪点、热值、粘性、相容性、重点污染物质(重金属、硫、氯、氟等)、热酌减率、pH值等。实验室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鼓励通过CMA计量认证或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贮存系统

          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容量至少应满足总焚烧处置能力满载1个月的数量需要,仓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并按实际情况设置废液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及废液储罐区必须包括场地防渗、废液收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和消防、安全照明、报警监视系统,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对剧毒及挥发性大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独立贮存库。

          (三)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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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配备危险废物破碎和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按合理设计的配伍方案进行入炉废物搭配,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配料系统产生的渗滤液应配备收集系统。

          2.主要进料系统应全封闭并实现自动进料,连续进料装置应根据工艺情况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并配备称重系统,对热解炉每批次进料应该要有计量。进料计量数据保留5年以上。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和装置。

          (四)焚烧处置系统

          1.具体采用的焚烧工艺和设备原则上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应有成功应用2个以上的实例,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

          2.焚烧处置设备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需采用DCS或者PLC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焚烧负荷在70%~120%的范围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3.焚烧处置系统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进料含氯量大于5%时,不提倡余热利用。

          (五)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净化技术必须包括急冷、除尘、脱酸、吸附二恶英和重金属等工序,并预留脱硝工序接口。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关联性。

          (2)中和剂应配有根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反馈数据自动投料和计量、记录装置。

          (3)废气排放中重金属、二恶英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水处理系统包括对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

          (2)建设规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达纳管标准的可纳管排放。全厂应设有安全事故池,以容纳消防污水、事故工况下罐区的泄漏液。

          3.残渣处理系统

          (1)残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2)应设置专门的残渣贮存区,并对炉渣和飞灰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进行详细记录。残渣必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不得超过1年。

          (六)在线监测系统

          1.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对焚烧系统相关设备的压力、温度、开关度、料位等工况参数实行在线监控,并按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应自动记录,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向社会公布。

          2.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数据保留1年。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由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运营团队必须具有相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项目经营管理业绩,3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二)企业应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实验室应有2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以上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操作人员均应培训后持证上岗,至少2人具备安全员资格。

          (三)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分岗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按日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处置及焚烧灰渣产生情况。按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的项目和频次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自行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社会信息公开。

          五、本管理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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