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01-0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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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12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李学勇
2014年12月1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决定将《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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