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医〔2015〕182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和《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卫财务〔2014〕11号),经成本审核,现制定、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5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本通知所列新增项目价格在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中不得提高。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