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6〕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目标和扶贫攻坚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划分调整为五大区域,分别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个扶贫开发重点片区(以下简称6个扶贫片区);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和苏北12个贫困县(以下简称12个贫困县);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5市(以下简称苏北5市);南京、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5市(以下简称沿江5市);无锡、常州、苏州等3市(以下简称苏南3市)。
道路补助标准调整为:6个扶贫片区以及12个贫困县项目省补资金占建安费比例由25%提高到60%左右;苏北5市项目省补资金占建安费比例由25%提高到50%左右;沿江5市项目省补资金占建安费比例由20%提高到40%左右;苏南3市项目省补资金维持原标准不变。
桥梁补助标准调整为:对现行补助标准作适当微调,保证省补助标准总体上略低于中央补助标准。
以上补助标准从2016年开始执行。
二、关于建设年限
将后续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年限延长1年,到2019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2020年完成扫尾工作。
三、关于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要求,我省需对提档升级工程以外的3.2万公里农村公路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拟按县道5万元/公里、乡道和通镇村公交的村道3万元/公里予以奖励,对平均造价低于省补标准的县(市、区)项目按照实际造价的80%予以奖励。
四、相关要求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省人民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纳入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省交通运输厅要继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工作。
附件:1. 6个扶贫片区以及12个贫困县范围划分表
2.农村公路补助标准调整表
3.桥梁补助标准调整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