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2016〕3号
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对省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的通知》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对省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对省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的通知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8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高法〔2014〕112号)的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对列入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信信息”栏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中的“诚信信息”栏予以公开。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通过上述系统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进行查询。
二、根据查询结果,参加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按照其失信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失信严重程度为较重,采用综合评估法且设置信用分的,自名单中载明的“发布时间”之日起一年内,给予其信用分减半的惩戒。
失信严重程度为严重的,自名单载明的“发布时间”之日起三年内,其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尚未投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采用承包商(投标人)名录管理方式的,还可以永久性地将其从名录中取消。
招标人应当将上述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的内容列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2016年6月1日前已经完成资格审查并公示的,维持原资格审查结果,不再追溯。
四、今后,我厅将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