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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管理服务和地名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14 15:01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地名在国家行政管理、经济社会建设和国内外交往中具有重要作用。近来年,我省地名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地名公共服务初见成效,地名文化建设探索发展,但仍存在地名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不规范地名和地名标志时有出现,历史地名保护力度偏弱,地名管理信息化手段相对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地名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显着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地名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便捷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地名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市、县(市)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建成率达到100%,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与文化强省地位相适应的地名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健全地名法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名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地名法规规章,依法规范地名行政管理行为和地名使用行为,努力提高地名管理法治化水平。

          ——强化管理服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地名信息服务需求为目标,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注重文化传承。突出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深入挖掘地名文化资源,强化历史地名保护措施,提高新生地名的文化品位,提升地名的文化特质、文化内涵和文化价值。

          ——扩大社会参与。牢固树立地名工作以人为本理念,积极鼓励、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地名命名更名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地名工作的社会参与机制。

          二、健全地名法规政策体系

          (一)完善地名法规规章。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开展地名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向同级人大申请修订地名法规,或制定、修订地名管理规章,提高地名工作法制化水平。

          (二)健全地名政策制度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地名管理服务、地名文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要环节,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形成规范有序、衔接配套的全省地名政策体系。加快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听证、执法监督等制度,制定地名公共服务、历史地名保护、地名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三)发挥地名规划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相关规划和城镇现状、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等因素,突出新城开发、老城改造等重点区域,对未来需要命名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进行前瞻性研究,科学编制地名规划,并根据城镇发展变化及相关规划修编情况,适时修编地名规划。按照多规融合原则,建立地名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联动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一致。

          三、规范地名管理

          (一)严格地名审批。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制定地名采词用字规范,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地名的产生。理顺地名关联审批事项的关系,将涉及工程项目类地名的审批置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之前;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相关重要地名前应征求同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将批准后的地名信息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拓展地名命名更名的公开征集和社会公示范围,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的民主决策机制。

          (二)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前对不规范地名统一进行处理。坚持分类指导、集中整治原则,重点对不规范的路街巷、住宅区、建筑物等名称进行清理规范。对无名称的,要及时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不符合地名命名规范、经论证需要更名的,应及时更名。

          (三)推进地名标志标准化。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善地名标志管理维护机制,确保地名标志形式规范、位置合理、数量适当,实现标准地名标志城乡全覆盖。严格执行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规范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和文字标注。2017年6月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地名规范化等,全面开展城乡地名标志核查整治,纠正含有非标准地名和不规范汉字、未全部采用汉语拼音拼写等不合规地名标志,维护更新破损残缺的地名标志,清除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对新命名或地名标志缺失的镇、村、路街巷、住宅区和建筑物等及时增补地名标志。

          (四)强化地名执法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地名情况的执法监督。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纠正非标准地名使用、未按国家规范拼写标注地名等情形,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四、完善地名服务体系

          (一)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按照普查标准和要求查清、查实、查准全省地名信息。科学编制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规划,有力指导地名基础专题研究、文化保护、信息化建设、服务产品研发的组织实施,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地名普查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二)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省、市、县(市、区)的国家地名数据库和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完善地名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建设统一规范的地名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地名审批网络化办理。推进门楼牌、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的信息化管理和地名地址信息库建设。加强部门之间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地名数据库与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为“智慧江苏”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有效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各地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地名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地名普查成果社会化应用,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利用地名资源开发衍生产品,努力构建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地名服务产品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名服务需求。

          五、加强地名文化建设

          (一)深化地名文化研究。加强地名文化理论研究,把握地名文化建设规律,研究地名文化内涵和特征,将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地名工作实践,为地名文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发挥优势,广泛开展地名文化资源的调查、挖掘、整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地名文化专题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推动地名文化产品开发。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技术,建设一批地名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打造地名文化品牌。分别于2017年、2019年、2020年左右完成标准地名图集与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名志编纂工作。拍摄制作地名文化影视音像作品,积极发展文化创意、移动媒体、电子读物、动漫游戏等新兴地名文化业态,推动地名文化产业发展。

          (三)强化历史地名保护。对具有文化价值、重要影响的历史地名,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全面实施分级保护制度,对重点保护的历史地名设置标志牌(碑)。将地理实体已消失的历史地名纳入地名资源储备库,倡导利用历史地名资源进行命名更名,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彰显地方文化特色。各市、县(市)要建立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地名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适时研究解决地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地名工作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必要的财政投入,将地名管理、历史地名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密切部门协作。各级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建立部门之间重大地名事项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地名审批管理、地名规划编制实施、地名信息化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加大地名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地名法规和地名文化宣传,策划举办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宣传活动,为地名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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