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7〕139号
为保证江苏省环太湖大堤剩余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环太湖大堤是太湖地区的重要防洪屏障,是流域洪水调蓄和水资源调配的重要基础,工程在抗御1999年、2016年等流域特大洪水中发挥了显着作用。由于运行多年,大堤存在部分浆砌护岸老化破损、防汛道路标准低且不贯通、少数穿堤建筑物年久老化等问题;2016年大水期间,宜兴市受淹严重,滨湖圩区防洪能力亟待提高。为保障太湖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环太湖大堤防洪能力,需实施环太湖大堤剩余工程和宜兴滨湖圩区治理工程。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环太湖大堤剩余工程位于无锡、常州、苏州市境内,涉及沿线5个县(市、区)19个乡镇,初步工程建设方案为堤防加固、口门建筑物拆建加固、堤顶防汛道路新建、跨河桥梁新建、丁坝新建以及宜兴滨湖圩区治理。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和栽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刑满释放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设计单位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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