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战略部署,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实施办法、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分为“专项”和“综合”两类项目。“专项”项目包括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特聘教授计划(简称“四大专项”),支持所有本科高校彰显特色优势,夯实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核心基础。“综合”项目重点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高校加快提升综合竞争力,向高水平和世界一流迈进。
第三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支持对象为:“四大专项”建设高校,综合办学水平进入或接近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的高校。
第四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坚持开放竞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分类指导。
(一)开放竞争。面向省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采取公开发布、自主申报、评审认定的方式,确保公开公平。
(二)注重绩效。以绩效为杠杆,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
(三)动态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构建基于绩效、周期评估、有进有出的机制,打破高校身份固化限制。
(四)分类指导。建立高校分类发展、分类管理、分类支持的机制,引导不同类型高校合理定位、特色办学。
第五条 “四大专项”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9号)组织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制度。年度报告由高校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各专项小组办公室,作为周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一)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全部立项学科建设任务总体完成情况和各立项学科在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优质资源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优势学科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立项评审的依据。
(二)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专业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成果。品牌专业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立项评审的依据。
(三)协同创新计划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协同创新中心在体制机制改革、标志性成果产出、运行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由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支持。
(四)特聘教授计划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高校岗位设置与到岗工作情况、提供的教学科研条件、团队建设支持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特聘教授聘期满后,由省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六条 自2017年起,省财政统筹教育经费加大投入,对具备一定实力的省属高校实行综合奖补。对综合办学水平进入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重点支持;对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办学水平接近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培育支持。
(一)自主申报。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高校(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高校),且未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可向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本单位具备的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提出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体制机制改革措施等。
已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仅需说明上一年度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标志性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专家评审。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高等学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提出重点支持高校、培育支持高校建议名单,以及绩效评价结果。
对未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由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重点围绕学科建设、高端创新团队打造、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优秀文化传承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参考国内外有影响的第三方评价结果,评判申请高校综合办学水平是否进入或接近全国百强。
对已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由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重点围绕当年排名进展、“四大专项”建设情况、社会影响及声誉等进行绩效评价,评判高校综合办学水平是否仍然进入或接近全国百强,并提出绩效评价等次。
(三)审核认定。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重点支持高校和培育支持高校名单。对未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直接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对已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高校,根据绩效评价等次,确定是否继续支持以及经费奖补额度。
第七条 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资金、政策、资源支持,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四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各自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对进入或接近全国百强省属高校的综合奖补,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绩效评价等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指导督查。
第十条 省有关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高端人才引进、学科专业设置、科研立项、基建项目审批、因公出国审批等方面给予相关高校政策支持,在编制管理、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科研成果处置、经费使用、设备采购等方面支持相关高校先行先试。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高水平大学建设需求,在科技计划安排、创新型园区建设、创新创业项目实施等方面,为相关高校提供全方位支持。
第十二条 相关高校应强化主体责任,在借鉴世界一流大学办学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凝练办学理念和目标,深化综合改革,提升办学实力和社会认可度。高校主要负责同志要统筹协调校内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资金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配套支持,务求取得预期成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高校应将建设方案向校内和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鼓励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科研合作、资金支持、成果应用、人才联合培养等形式,参与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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