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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18: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农规〔2018〕2号

         

        各设区市农工办(部)、农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委在对《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农经〔2014〕10号文件自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2.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略)

           3.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适应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3号)、《关于加强政策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在对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印发的《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经家庭农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限额推荐、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等额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经各级主管部门层层审核、逐级把关,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第五条 各设区市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由省农委根据各设区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实行县级示范、市级示范、省级示范逐级认定制度,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已获评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家庭农场主具有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二)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养规模上限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600亩,露天园艺作物面积200亩,设施栽培面积10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15000羽,生猪养殖年出栏3000头,奶牛养殖存栏200头,肉牛养殖年出栏3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800只,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上限不超过上述标准的70%;从事其他未及的特色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

        (三)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四)运营平稳。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比较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已纳入农业农村部农场名录系统和全省家庭农场名录。

        (五)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生产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三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绿色生态。采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100%。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种养结合类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

        (一)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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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

        (四)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五)家庭农场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

        (六)家庭农场符合中央和省鼓励支持政策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省农委于每年3月底前,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并根据各设区市家庭农场数量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在当地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农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三)遴选推荐。乡镇(街道)农经农业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复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市级。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按照省级下达的推荐名额,于当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至省农委。

        (四)省级评定。省农委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省农委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委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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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文公布。省农委于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当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县、乡、村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中,应当尽早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让家庭农场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知。县级主管部门在上报推荐名单之前,应当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至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农场规模和经营情况、生产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内容;

        (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商标证明,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省农委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组织新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省级示范称号。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取消其省级示范称号: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省级示范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的;

        (三)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家庭农场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省级示范称号的。

        第十四条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测,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当填写《建议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由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省农委,省农委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示范。

        第十五条 对于因取消省级示范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递补,也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调剂使用。递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与前述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与依据本试行办法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省农委印发的《关于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的通知》(苏农经〔2014〕10号)自本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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