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8〕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切实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构建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让广大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努力实现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
(一)加强电梯质量品牌建设。推进电梯产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比对和会商会诊,发挥比较优势,补齐质量短板,切实提升电梯产业质量水平。加快培育电梯产业自主品牌,加强电梯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建设,争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示范。大力推进电梯产业关键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电梯产业重点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促进电梯质量安全创新。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梯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围绕突破高端制造瓶颈和打破国际技术垄断,努力攻克一批影响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电梯产业优化升级。鼓励电梯整机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牵头建设创新中心,支持电梯重点企业建设高水平企业技术中心,推进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关键部件自主研发,促进我省10米/秒高速客梯质量攻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研制可用于电梯井信号覆盖与加强的通信系统与装备,提升电梯产品智能化与信息化水平。鼓励支持电梯企业开展特色产品、电梯加装、电梯更新改造等方面的研发和投入。支持电梯产品出口,鼓励电梯企业“走出去”,增强我省电梯国际市场竞争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三)健全电梯质量信用体系。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动电梯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鼓励开展以团体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符合性评价。建立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开展维护保养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主要零配件价格公示,鼓励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监督。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星级评定制度,将电梯相关企业(单位)的失信信息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管
(四)建立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新模式。利用市场化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实施“物联网+按需维保”“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等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鼓励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对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逐步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护保养体系。(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五)规范电梯检验、检测管理。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推进行风建设,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电梯定期检验要在强化电梯维保企业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有序、科学地减少电梯检验项目,逐步实现电梯定期检验向监督抽查转变。(省质监局负责)
(六)加强隐患整治与更新改造。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电梯隐患排查及综合整治,重点对“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以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实施重点挂牌督办,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专项维修资金,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完善安全检测评价技术方案,健全标准体系和安全评估机制,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的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的资金筹措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七)严格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严格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发挥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电梯安全监察,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公众通信网络覆盖。(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九)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等进行跟踪监测、技术指导和服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严格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严肃查处电梯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监管缺失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四、加强电梯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一)完善政策和制度保障。落实《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电梯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提升电梯安全性能和质量水平。加强电梯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提高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能力。(省质监局、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健全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运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电梯各环节质量记录档案,逐步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全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数据中心功能,依托大数据绘制电梯质量安全“信息地图”,为科学精准监管提供支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安排电梯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应急救援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专业经营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发展住宅电梯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责任保险,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江苏保监局、省质监局负责)
(十四)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平台和“两微一端”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加强电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