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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
        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7 16:58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工商规〔2018〕2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全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全省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商品抽检)工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及《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网络商品抽检工作由省工商局统一组织,委托设区市或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省工商局可直接实施网络商品抽检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的网络商品抽检对象为江苏省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尚未进行工商登记,通过省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

        第四条 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工作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抽检工作流程


        第一节 抽检准备

        第五条 省工商局统筹确定全省网络商品抽检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结合我省网络交易实际,科学确定抽检范围和重点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第六条 省工商局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范围内,根据网络商品抽检任务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承检机构。省工商局与承检机构就网络商品抽检的工作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工商局下达的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抽检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工商局备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承检机构、被抽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信息。

        第二节 买 样

        第八条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买样人可以是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

        第九条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信息、商品信息、付款成功信息、订单详情、客服交流内容等。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对存证载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第三节 收 样

        第十条 买样人收到样品时应通过拍照、视频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样品包裹全貌和快递单据内容。对包裹发生破损的,应记录破损情况;如包裹破损已造成样品损坏并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及时联系经营者予以退换。对联系过程要进行记录保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第四节 拆 样

        第十一条 收到样品后,买样人、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应共同到场进行拆样,拆样查验后,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第十二条 拆样应在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根据抽检工作需要,可设立专用拆样室。拆样地点原则上应架设必要的摄像器材,并对拆样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拆样时,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应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全程录像并保存。保存内容包括未拆包原貌、样品外貌、吊牌标签等信息,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第十四条 拆样时,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应对样品信息进行采集,填写《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并由买样人、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拆包查验及封样完成后,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寄送《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和《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同时通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寄送《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

        第五节 检 验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提供抽样数据、检验数据、存证数据和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寄送《网络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寄送《网络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寄送《网络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第十八条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由省工商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第六节 复 检

        第十九条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或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时间、申请主体、申请检验项目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工商局。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条 复检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受委托人相关信息(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材料,材料均需加盖有效印章。复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必要材料,材料均需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省工商局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复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省工商局和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省工商局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商品抽检最终结论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确认的抽检结果报送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统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抽检最终结论确定后,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注册地不属于本辖区的,具体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不合格商品的检验报告、相关材料及存证数据等移送网络商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网络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非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如需采取措施制止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开展网络商品抽检、抽检结果等信息及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被抽检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网络商品抽检的样品处理参考《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样品处置规范(试行)》(苏工商消〔2018〕50号)。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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