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申请生育津贴? |
内容 | 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根据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浙江、广东等地已经开展试点探索,例如杭州市余杭区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请问江苏省在此方面有无最新政策研究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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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YBJJZXX20230101759 |
提交时间 | 2023-01-28 14:29:1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刘同志: 您好!关于您“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申请生育津贴”的信访,现回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1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明确规定,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目前,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另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已通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需要个人另外增加缴费,解决了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3年1月30日上午,省医保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您,在电话中向您解释了有关政策规定,并就您关心的问题作了说明,您对此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bat365在线平台app_精准原创123656官方网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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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 | 2023-01-31 09:46 |
附 件 | 无附件 |